(2017)湘082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仁喜与王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喜,王文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197号原告:吴仁喜,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王文彬,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喜与被告王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因吴仁喜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多次催收,并故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原告吴仁喜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吴仁喜接到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本院认为,原告吴仁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仁喜诉被告王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仁喜负担。审 判 长 唐汇卓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