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杰、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王杰,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624号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冲。被告:王杰。被告:吴霞。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