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仇亚飞、骆伟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仇亚飞,骆伟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913号原告:何小平,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亚飞,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骆伟军,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9505344XC。负责人:单湧,该公司经理。原告何小平与被告仇亚飞、骆伟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何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干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