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催4号申请人: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赵艳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泽庆,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在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00xxx/22793xxx、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派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莹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