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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锰,吴晓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白马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书香大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5408W。负责人:林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娟、庄伟,均系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仕路新园,组织机构代码:79835886-0。法定代表人:阮锰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企业家楼十一层C、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902070-2。法定代表人:袁敏被执行人:阮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晓安,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锰、吴晓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锰、吴晓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锰、吴晓安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阮锰所有的牌号为车牌号为闽121**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但还未能实际扣押到案,短期内上述财产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锰、吴晓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梦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