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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军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483号原告:郑军,男,汉族。被告:徐鹏,男,汉族。原告郑军诉被告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