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军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483号原告:郑军,男,汉族。被告:徐鹏,男,汉族。原告郑军诉被告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