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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文仲、李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文仲,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李文仲,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李雷,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教师,初中文化,住威宁县。王伟依据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文仲、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165元,执行费为1192元,合计873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雷有银行存款15300元,每月在小海镇教管中心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将李雷的银行存款15300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尚余7205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从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雷工资3000,直至扣足72057元。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4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岳 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