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莉、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551号申请人张莉,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红霞申请执行虞城县辰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制作的(2016)豫14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红霞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