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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继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继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50号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石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娜,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民,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继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被告王继民已将所欠房款如数交给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继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继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有被告王继民负担。审判员  陈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