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宾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山,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山,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宾,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德山与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4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德山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宾返还欠款二万一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七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二百二十三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宾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宾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宾名下牌照为×××的机动车一辆,但未找到该车下落。4.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宾的婚姻登记情况,查明李宾已于2015年11月19日离婚。5.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宾名下的拆迁利益情况,查明李宾名下无拆迁利益。6.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李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西龙门×排×号进行基层组织调查,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德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