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宗南与湛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南,湛江市人民政府,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8行初176号原告陈宗南,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委托代理人廖家梁,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军,市长。第三人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调顺岛。法定代表人陈汉清。原告陈宗南诉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宗南诉称:坐落于霞山洪屋路占地面积1976平方米的旧盐仓,是原告祖父陈卓才的合法财产。解放前陈卓才移民香港,该旧盐仓则由被告接管,之后被告连同原告祖父陈卓才的45亩盐场划拨给第三人作渔业基地使用。1996年7月12日,中共湛江市委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陈卓才(陈宗南祖父)业主合法继承人发出《通知》:“贵业主座落于霞山洪屋路旧盐仓一座建筑占地面积1976平方米,原属市政府接管港澳同胞陈卓才的产业,该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的范围,���撤销对该房的接管,特原房产权发还原业主之继承人管业。请合法继承人先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到侨房办办理有关手续”。1996年7月13日,陈士德在湛江市公证处办理了字号为(96)湛证内字第158号《公证书》,公证:“陈卓才遗下在湛江市霞山区××路旧盐仓的房屋遗产,应由其儿子陈士德继承”。陈士德及其妻子张元珠逝世后,遗产由七个子女继承,现除陈宗南外的其余六名子女均公证放弃继承父亲陈士德、母亲张元珠的遗产,原告陈宗南为遗产唯一合法继承人。根据《对市八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43号提案的答复》(湛侨办案【1995】02号),该宗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由第三人使用,因而致使被告发还给原告的1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无法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催告,被告至今不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落实侨房政策发还给原告的坐落于湛江市霞山洪屋路旧盐仓房屋及1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事,作出撤销该土地房屋使用人(第三人)权属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坐落于湛江市霞山洪屋路旧盐仓房屋及1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落实政策,发还给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历史遗留问题及落实政策所涉及房产纠纷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宗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宗南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江梅审 判 员 陈晓明代理审判员 莫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斯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