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5日,农民,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王菊华,系申请执行人王天华姐姐。被执行人:康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9日,农民,住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2016)川0823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康某支付生活帮助费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某银行内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