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罡、廖红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罡,廖红仙,廖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潘罡,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廖红仙,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廖根云,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罡与被执行人廖红仙、廖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3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罡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红仙、廖根云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根云已支付执行款3986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廖红仙、廖根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廖根云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并将执行款进行分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根云的工资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忠华、廖根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罡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1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罡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廖红仙、廖根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