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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39号原告:姜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淑玲,女,住所地: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杨金光,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