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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董金奎与王爱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奎,王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董金奎,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汪清县东林街交通小区3-1-502。被执行人:王爱波,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桥岭林业局新区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金奎与被执行人王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金奎于2017年8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1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