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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9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向垒与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向垒,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9313号原告:许向垒,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绍荣,上海融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芙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向垒与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向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向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2元,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许向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