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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凤英申请执行刘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刘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刘耀生,男,生于1959年8月20日,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凤英与刘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耀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被执行人刘耀生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耀生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