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兴彦、马国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彦,马国琴,马金生,马文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彦,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琴,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兴彦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生,男,193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平,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诉讼托代理人:马富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马文平。系马文平之子,马金生之侄孙。上诉人陈兴彦、马国琴因与被上诉人马金生、马文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兴彦、马国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李君彦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