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成彬与榆树市正阳街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建国、刘洪举、王化民、韩成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彬,榆树市正阳街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建国,刘洪举,王化民,韩成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49号原告蒋成彬,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正阳街靳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景秀,系书记。被告刘建国,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洪举,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化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韩成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彬诉被告榆树市正阳街靳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刘建国、被告刘洪举、被告王化民、被告韩成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成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