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代铭与周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铭,周志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58号原告:杨代铭,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告:周志伟,男,26岁,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原告杨代铭与被告周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代铭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代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杨代铭负担。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天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