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03执2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北路第三小区。法人代表人:杜清亮,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翟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晋0603执21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362192元。现因对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