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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莲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莲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622号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负责人:王俊峰,职务主任。被告:莲花,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莲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王俊峰、被告莲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换制塑钢窗户费4237元及10%的违约金42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小区内居住,原告小区于2016年被列入旗政府旧楼整改项目,本小区内所有住户必须统一更换白色塑钢窗户,经各业主的委托业主委员会出面统一制作。被告当时未付款,于2016年4月9日出具了一枚4237元欠据。合同约定如逾期满一个月,应交10%的违约金即423.7元。被告已经拖延一年多了,应支付违约金,为此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上述费用。被告莲花辩称,因原告制作的窗户下雨漏水,我给原告打过电话,到现在还未给修理,给修理好了,我就给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小区内居住,原告小区于2016年被列入旗政府旧楼整改项目,本小区内所有住户必须统一更换白色塑钢窗户,经各业主的委托业主委员会出面统一制作,并与林东镇磊源鑫铝塑门窗厂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如原告方延期1个月未付应按10%交纳违约金。被告当时未支付更换窗户款,于2016年4月9日出具了一枚4237元欠据。按合同约定应交10%的违约金即423.7元,本欠款及违约金原告已经垫付给林东镇磊源鑫铝塑门窗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欠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同意由原告为该小区的窗户统一进行改造,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委托方承担,因委托方迟延举行债务,受委托方已为其垫付,有权向委托方追偿。被告主张的窗户漏雨之事,应向原告主张予以维修,如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门窗改造款及违约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莲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欠款4237元及违约金423.7元,合计466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莲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冬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