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炳松与苏镜清、吴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松,苏镜清,吴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878号原告:吴炳松,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苏镜清,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吴玉玲,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吴炳松与被告苏镜清、吴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炳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炳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紫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