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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某1、钱某2等与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钱某2,钱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27号原告:钱某1,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原告:钱某2,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明,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傣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某3,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茂宏,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雯,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钱某1、钱某2与被告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钱某1、钱某2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1、钱某2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1、钱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钱某1、钱某2负担。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