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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克峰与戴招武、戴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克峰,戴招武,戴六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379号原告:薛克峰,男,1978年1月1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戴招武,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戴六妹(戴招武之妻),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现下落不明。原告薛克峰与被告戴招武、戴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戴招武、戴六妹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招武、戴六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薛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33000元,合计1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2日,两被告因家庭生活和经营张掖市兴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戴招武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对借款约定了利息,每月1500元,另外承诺,若借款期限到期后无法偿还,便以该公司所有设备予以抵押偿还。2015年7月以前利息结清,之后利息未结。因被告不讲信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推诿至今未还,拒不履行债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偿付借款及利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审理。被告戴招武、戴六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原告薛克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戴招武于2014年4月22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拟证明戴招武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系书证,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能够与原告薛克峰当庭陈述的戴招武向其支付利息的事实相互印证证实戴招武向薛克峰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薛克峰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戴招武、戴六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举证、质证,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薛克峰当庭所作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戴招武与戴六妹系夫妻。因戴招武、戴六妹夫妇经营的张掖市兴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薛克峰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张家寨村二社,故而戴招武与薛克峰相识。2014年4月22日,戴招武以经营的张掖市兴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薛克峰借款100000元,戴招武给薛克峰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按月利率1.5%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利息于每月的21日付清,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戴招武向薛克峰借得上述借款后,仅按约定向薛克峰支付了14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其它利息,后经薛克峰多次催要,戴招武以种种理由推诿未付,后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戴招武向薛克峰借款100000元,有薛克峰提交的借据为凭,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薛克峰要求戴招武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薛克峰关于要求戴招武支付利息3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戴招武向薛克峰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戴招武对借款100000元按月利率1.5%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现薛克峰除去戴招武已支付的14个月利息外,要求戴招武自2015年7月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22个月的利息33000元,并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戴招武与戴六妹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戴六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戴招武、戴六妹连带偿还原告薛克峰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33000元,本息合计1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戴招武、戴六妹连带负担。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已交纳,二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及公告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勋人民陪审员  赵建林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