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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溪县建安工程公司万龙山分公司、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建安工程公司万龙山分公司,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公司万龙山分公司,住所地:芦溪县万龙山乡东坑街。法定代表人:彭其勇。委托代理人:王名元,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委员会,住所地: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法定代表人:皮昌军,该村村主任。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公司万龙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南坑镇阪田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公司万龙山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芦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刘志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