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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宝连与张亚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连,张亚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525号原告:胡宝连,女,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岗、金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生,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平,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699号东鼎大厦3号楼601室。负责人:张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猛,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宝连与被告张亚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宝连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