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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光旭申请周祖凤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光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6民特2号申请人:周光旭,男,193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恩(申请人之子),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人周光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光旭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周祖凤失踪,被申请人周祖凤于1978年与鄢家镇星光村8组谢乐祯(已死亡)在鄢家公社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经常吵架,被申请人周祖凤于1984年夫妻打架后离家出走,家人多方查找仍无结果,至今渺无音讯,特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周祖凤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祖凤,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罗江县鄢家镇星光村8组,系申请人周光旭女儿。周祖凤于1984年与其夫谢乐祯(已死亡)吵架后自行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经查找无音讯。申请人周光旭申请宣告周祖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7005期)发出寻找周祖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祖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祖凤1984年外出后,音讯全无,至今已十余年,申请人周光旭申请法院宣告其女儿周祖凤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祖凤失踪;二、指定周光旭为周祖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