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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生全、万霞、潘占荣、刘美兰、白万枝、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生全,万霞,潘占荣,刘美兰,白万枝,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平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占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生虎,系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滨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雍泽,系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生全,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万霞,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潘占荣,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美兰,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白万枝,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郭萍,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潘占荣、刘美兰、白万枝、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向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9730000元、承担利息465225.1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71.40元由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潘占荣、刘美兰、白万枝、郭萍负担,以上共计:10278196.55元。但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潘占荣、刘美兰、白万枝、郭萍均未履行上述债务,本院依法委托宁夏正业通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被执行人刘美兰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分别为石炭井字第*****号、*****号、*****号、*****号、*****号、*****号)、被执行人潘占荣、刘美兰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及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郭萍、白万枝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以上共计十套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总价为93516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款为6733152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733152元接收上述房屋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673315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生全、万霞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被执行人刘美兰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分别为石炭井字第*****号、*****号、*****号、*****号、*****号、*****号)、被执行人潘占荣、刘美兰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及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郭萍、白万枝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房屋证号为大武口区字第*****号),以上共计十套房屋作价67331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借款6733152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霞审判员  张广平审判员  张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