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军、聂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聂顶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吴娟,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2483-9。法定代表人聂顶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