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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张基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张基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5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新会大道中与启超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3691X6。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兰、李惠敏,均为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张基松,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被告张基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2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锦江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颖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