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长伟、袁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伟,袁淑玉,张如明,姬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长伟,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袁淑玉,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如明,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姬文娟,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孙长伟、袁淑玉申请执行张如明、姬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如明、姬文娟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