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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李清玉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李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0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呼喜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清玉,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清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借款本金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747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清玉银行存款4800元并支付申请人李晓明,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