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良清、曾清秀等与龙革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清,曾清秀,龙革资,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568号原告:陈良清,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曾清秀,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龙革资,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徐萍,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陈良清、曾清秀诉被告龙革资、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陈良清、曾清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良清、曾清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良清、曾清秀负担。审 判 长 李绍斌审 判 员 何小宁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