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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小毛、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毛,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魏小毛,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永修县。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魏小毛与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188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8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申请人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