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龙口市仙桥盛祥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李聪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仙桥盛祥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李聪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仙桥盛祥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陈家村庄。组织机构代码:59261795-1。法定代表人:张永春,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聪先,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华,龙口市徐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口市仙桥盛祥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聪先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张燕华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