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巍、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巍,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中心街035号。被执行人魏巍,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张槐湾村人。被执行人魏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张槐湾村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巍、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巍、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巍、魏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被申请人魏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自行兑现,申请人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