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雄兵与候永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兵,候永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27号原告:张雄兵,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候永峰,男,汉族,出生日期不祥,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张雄兵与被告候永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后。原告诉称,因被告2016年12月将电子正街与电子四路西北角三楼桌球麻将厅装修的吊顶、隔墙等以包清工的形式,包给了原告。完工开业结算总计为17810元整,被告实际支付原告9800元,所剩余款项801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10元。经询,原告称其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西安市君城国际B2304室,可能是被告租的地方,但具体房号可能是错的。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雄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余 洁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贺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