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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9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51714(1-1)。被执行人: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玉雷湾,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0869421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2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玉雷湾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证号:桂房证字第50269**)。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