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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张文锋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张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2077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文锋,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张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文锋于2017年11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贷款本金60000元及罚息1199.28元;若被告张文锋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有权强制执行所有贷款本金、罚息及利息(以实际贷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被告张文锋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佳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