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圣起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圣起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4民初483号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南头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负责人:王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自德,白碱滩区中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克拉玛依市圣起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安大道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王付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圣起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新疆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