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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熊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金翠,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熊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熊某某夫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许 勇审 判 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