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裴瑞与孟凡军、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寿销产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瑞英,孟凡军,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寿销产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55号原告:裴瑞英,女,1969年3月28日,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孟凡军,男,1981年1月20日,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寿销产营业部,住所地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历丽。原告裴瑞与被告孟凡军、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寿销产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裴瑞英于2017年8月14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瑞英负担。审判员 高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