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58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816239T。法定代表人:刘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功霞董事长地址: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2元,减半收取计10046元,由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景溪审 判 员 王平平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