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新礼与杨慎启、胡雪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礼,杨慎启,胡雪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异43号案外人:王尊玉,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丰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华,江苏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新礼,男,194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慎启,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丰县。被执行人:胡雪逢,女,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在本院执行王新礼与杨慎启、胡雪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尊玉于2017年7月26日对本院查封的丰县和丰园2-16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10日举行听证,案外人王尊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华、申请执行人王新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滨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杨慎启、胡雪逢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尊玉称,2014年起,被执行人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多次向案外人借款,后经结算,被执行人下欠70万元。2015年11月份,经协商被执行人将自有的丰县和丰园2-16号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冲抵欠款,并将房产证交付给案外人,因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未能过户。同年12月,案外人又将涉案房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现案外人得知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请求丰县人民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礼称,不认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所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虚构债务以房抵债,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出具(2016)苏0321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雪逢的位于丰县凤城镇和丰园2-16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丰房产证私字第××号。后申请执行人对杨慎启、胡雪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321执2546号。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目前还登记在被执行人胡雪逢名下,本院也是依据该不动产登记查封的涉案房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杨慎启、胡雪逢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因为未完成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尚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排除本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尊玉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心红审 判 员 孙传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爽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