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2732号原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少杰,系咸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咸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博,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17年5月被告因购买房屋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65105元,承诺一周内归还。原告按约向开发商销售账户汇入165105元,但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105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存在,原、被告系叔侄女关系,日常经济往来频繁,被告曾借给原告16.9万元,原告一直未还,故原告是归还以前的借款,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举: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中信银行刷卡记录各1份。证明原告以银行汇款方式为被告支付购房款165105元。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是原告向被告偿还以前的借款。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举如下证据:1、长安银行交易明细1份。证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支取25万元,以现金方式将其中的16.9万元给了原告,因是亲戚关系,原告未出具借条。2、房产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关系好,被告为了原告孩子有入学资格还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原告妻子名下。针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被告的取款情况,不能证明给了原告,原告没有借过被告16.9万元。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是因为自己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才将房产登记在原告妻子名下。经综合评议:原告出具的证据,被告认可真实性,仅对真实性认可。被告出具的证据1、2,被告认可真实性,仅对真实性认可。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案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叔侄女关系。2017年5月被告因在西安购房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同年5月19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西安市华久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华久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共汇入16510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仅提供自己取款凭证1份,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将其中的16.9万元借给原告,取款凭证属于孤证,只能证明被告的取款情况,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自己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原告出具的汇款记录,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也认可该汇款是用于支付自己的购房款,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替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6510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