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飞与杨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飞,杨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25号申请人张飞,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葛济川,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宁,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张飞与被申请人杨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渝仲字第1018号函将申请人张飞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