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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秀勤与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勤,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851号原告许秀勤,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神州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红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玲、朱前程(实习),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勤与被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秀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