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186号起诉人: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东3排2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光2017年8月9日,本院收到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墙斯特公司)诉杨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墙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给付货款334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违约金34241元;3、案件受理���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4年4月27日达成合意,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货,供货内容为外墙腻子粉、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透明底漆、真石漆、透明罩面漆,共计供货37400元,被起诉人给付起诉人4000元,尚欠33400元未付。被起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承诺并在欠款单上注明于2015年12月30日当天付清所有欠款,如有违约自愿按每批发货单日期算起,以货款金额每月3%的违约金赔偿给起诉人,但被起诉人至今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查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形成书面对账单,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双方对账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故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按照法律规定,因合���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宗安审 判 员 王 莉审 判 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吴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