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进与丁华、东台市鑫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丁华,东台市鑫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华,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鑫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社区摹云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顾鹏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丁华、东台市鑫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原告王进借款本金49.7万元、2015年1月28日前的利息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7万元按月利率15.75‰计算);二、被告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王进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东台市鑫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丁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23元,由被告丁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丁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本金共欠422223元,利息231000元,律师费及诉讼费共30123元已给付王进,被执行人丁华于2017年9月10日前给付1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2177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百度搜索“”